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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可否要回先前赠与的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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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奔跑就像阿甘 周二 一月 12, 2010 2:52 pm

恋人分手后可否要回先前赠与的贵重物品?

经过两年的恋爱,张某不仅没有得到女友的芳心,却连自己送给女友的手机和轿车都要不回来。无奈的张某只好与昔日女友对簿公堂。近日,**法院的一纸判决告诉张某,如没有结婚,他有权利要回恋爱期间的赠予品。但由于证据有限,张某只要回了轿车款18万余元。

 2005年和李小姐刚认识时,感情发展很快,不久就谈婚论嫁。在那种情况下,当李小姐提出想买车,张某爽快地答应了。当年的3月份,两人在****汽车交易市场选中了一辆价值18.55万元的轿车。户名登记的是女友的名字,而钱是张某掏的。过了不久,张某还为女友换了一部3000元的三星手机。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5月份,两位恋人分手了。当张某提出要回贵重物品时遭到了女友的拒绝。

庭审时,张某的女友坚称车是自己买的,因为户名和发票都是自己的名字。于是张某拿出了他买车时划款的银行存折。买车当天,这张存折上划走了18万元。

  法官查证,钱的确划到汽车销售商的账户上了。据此,法官认定这辆的车主的确是张某。由于手机是现金购买,没有凭据证明手机是张某出的钱。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张某的婚前赠予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即最终以结婚为目的。而李小姐在接受这样的馈赠时也视为接受了这种附加条件。因此双方一旦恋爱不成,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由于张某只有掏钱买车的证据,因此他只要回了轿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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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奔跑就像阿甘 周二 一月 12, 2010 3:01 pm

总结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互赠礼物,但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还能否要回赠送的礼物?
这要分两种情形考虑:
一,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且价值较大,比如房产,车辆等,那么赠与者也可以以“附条件的赠与”这一规定,要求对方返还。
二,如果是谈恋爱期间日常馈赠的小礼物,那是不能要求反还的。虽然这样的赠与不能排除也是出于结婚为目的的,但更大程度上是出于礼仪,一般认定无条件赠与,不能随便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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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小小 周五 一月 15, 2010 9:40 am

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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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qq518568 周六 七月 24, 2010 5:09 pm

支持很支持
有这样一个论不错可以为大家提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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