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丁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又名黄某)。
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11日生女孩女丁某、丁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丁某、丁某随原告丁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丁某、丁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
三、原、被告自愿将共同财产冰箱1台、21寸彩电1台赠与女儿丁某所有,在丁某未成年之前由原告负责保管使用;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1月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朱 萍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怡婧
民事调解书
(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又名黄某)。
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11日生女孩女丁某、丁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丁某、丁某随原告丁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丁某、丁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
三、原、被告自愿将共同财产冰箱1台、21寸彩电1台赠与女儿丁某所有,在丁某未成年之前由原告负责保管使用;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1月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朱 萍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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