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黄某诉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2704号
原告黄某。
被告翁某。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2003年7月18日出生)自2008年10月起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负担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晓星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菊芳
民事调解书
(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2704号
原告黄某。
被告翁某。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2003年7月18日出生)自2008年10月起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负担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晓星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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