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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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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 Empty 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

帖子 由 赵振伟 周三 二月 24, 2010 12:34 pm

夫妻双方因户籍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之后发生感情纠纷,外地一方当事人出走不归且下落不明,本地一方作为原告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时,涉及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那么,既然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告若要在其本地法院起诉,是否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外地一方)离开其户籍地一年以上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另外,审判实务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当地法院虽然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但被告实际尚在其原户籍地,并不知道法院公告,即在全然不知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其婚姻解除。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厘清《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既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也不是指出走后实际离开其户籍地,而是从双方结婚时,如外地配偶与本地一方结婚并同居生活,在户口未迁入本地的情况下,外地一方自然就视为离开了其住所地,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地一方当事人在本地结婚生活超过一年的事实,本地当事人就可以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这与外地一方当事人(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没有关系,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以上类型的离婚问题,也只能如此理解,才符合《意见》第12条的真实含义。
赵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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